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0552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侯长英偿还借款17.2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志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侯长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侯长英负担544元,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志良共同负担37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