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926民初130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6)新2926执1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范增龙与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范增龙于2013年12月25日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三、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范增龙购房款和已还的本金及利息154803.73元(105805元+13880.72元+35118.01元﹦154803.73元);四、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贷款本金196119.28元,利息1447.18元∕月(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五、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对抵押物拜城县拜城镇嘉居绿城小区的5幢1单元70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要求原告范增龙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8.6元,减半收取3829.3元,由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823.3元,由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时间 |
2017-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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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冬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926595931671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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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世纪新城1号楼10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