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龙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05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恢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秋先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秀改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始,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秋先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秋先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22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