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执字第08784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恢1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清除原告李宝鑫在其处的住房贷款记录。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李宝鑫赔礼道歉。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宝鑫损失九万二千八百四十五元二角。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宝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五、驳回原告李宝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李宝鑫负担一千九百二十九元(已交纳),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担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七十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七百元,由被告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101184718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92号1号平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