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2612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以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原告进行付款,在付款前需原告提供下欠款项300000元的发票;二、原告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质量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为:联系两个大梁间的拉杆螺帽松动及脱落部分,大梁、拉杆吊点位置勒痕油漆脱落,拉杆、大梁油漆脱落锈,屋面两块彩钢板脱落,原告在2019年8月31日前修复完毕;三、原告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将25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于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前两笔款项时退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四、若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31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6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此后的利息连续计算至被告付清欠付工程款本息为止;五、案件受理费5316元,由原告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2658元,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6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94342872K |
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