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龙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1255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龙州归还原告刘桂起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依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时止);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龙州归还原告马冰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利息依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时止)。二被告对上述两项的给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桂起、马冰对被告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10元,由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龙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8-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