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974号 |
案号 |
(2017)皖1525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80227.61元,合计5080227.61元;二、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第一、二项款交本院转付(开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8271905700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营业部。汇款单注明案号);三、若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霍国用2007第918号)及房产(一、二层)(权证字号:房地权霍字第00784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吴怀珍、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安徽尚峰商贸有限公司、龚本勇、桂银平、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坤、邵现胜、汪涛、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汪兴明、张桂密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60元,减半收取23680元,由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吴怀珍、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安徽尚峰商贸有限公司、龚本勇、桂银平、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坤、邵现胜、汪涛、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汪兴明、张桂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7-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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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桂少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71997413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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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