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民初字第00643号 |
案号 |
(2018)湘0702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毕福祥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毕福祥支付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已付3万元利息可抵减);二、被告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毕福祥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大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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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大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0070735364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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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育才路(金色文苑办公楼3栋7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