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龙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3465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恢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钱文岗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8280元(已计算自2017年7月20日至9月19日,之后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8%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钱文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计3072元,由被告张龙州、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67元,由原告钱文岗负担8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