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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龙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3465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恢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钱文岗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8280元(已计算自2017年7月20日至9月19日,之后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8%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钱文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计3072元,由被告张龙州、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67元,由原告钱文岗负担8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5-25
发布时间
2018-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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