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汝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6********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1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0)川3431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洛比古子所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用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3750元;两项合计3375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二、被告王汝义赔偿原告洛比古子所垫付的医疗费用8115.7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洛比古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原告洛比古子负担1178元,被告王汝义负担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