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成民初字第01794号  | 
    
案号  | 
      (2018)川01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期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50万元给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2、限期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审计费2万元给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3、限期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桃源村8组安置房工程款2972688.72元及利息给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2725540.3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限期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桃源村九组安置房工程款128800.16元给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明泽公司就该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20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富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南蒲西路1号5-A-B幢7楼F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