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9803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同时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被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弘艺毛纺有限公司、被告徐丽华、被告郭钢福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8214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14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86648元。因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86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凡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2555204306P |
登记机关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开发区安德鲁大街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