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748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4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沈阳市昊祥钢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608 718.08元;二、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市昊祥钢材有限公司货款50 000元;三、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末前给付原告沈阳市昊祥钢材有限公司货款62 080元;四、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月末前给付原告沈阳市昊祥钢材有限公司货款62 078.08元;五、如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沈阳市昊祥钢材有限公司可以立即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利息以剩余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案件受理9 897元,减半收取4 948.5元,由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末前给付原告沈阳市昊祥钢材有限公司;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志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6977904275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