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02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0)湘1202执1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谌洪勤与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二、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谌洪勤购房认购款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谌洪勤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谌洪勤计付利息至购房认购款返还之日止;三、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谌洪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诉讼保全费576元,共计1171元,由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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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小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59941306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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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8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