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冬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9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1880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彦琼各项损失13408.8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由被告王端午赔偿原告刘彦琼各项损失18090.9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由被告阳冬至赔偿原告刘彦琼各项损失48669.0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刘彦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7元,由被告王端午负担1328元,被告阳冬至负担5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