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荣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208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荣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4586元及透支款利息(截止2019年4月17日利息为17971.73元;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款本金54586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元,由被告杨荣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