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3690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透支款23926.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等7577.98元(截至到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透支款23926.1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元,由被告郭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