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 04 民终 4 号 |
案号 |
(2020)黔0403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7)黔 0403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7)黔 0403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改判被上诉人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偿还贷款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共1811665.57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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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177532939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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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马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