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5民初939号  | 
    
案号  | 
      (2020)皖1825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国钧支付运输费12580.88元;二、驳回原告张国钧对被告旌德县龙川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恒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577051275G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篁嘉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