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4454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安徽长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为523027.11元,后期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柯周馨怡、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彦、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柯周馨怡、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彦、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长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安徽长宇贸易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皖(2018)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677号】中所列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61元,减半收取计26981元,由被告安徽长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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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83090902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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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同康路山水龙城广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