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锦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民初234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锦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健商铺租金7194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胡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00元,被告负担7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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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2106912340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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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城河步行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