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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6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4671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0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成、衡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332530.27元、利息13366.80元,本金罚息8494.24元,利息复利1097.95元(截止2019年7月18日)及自2019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本金罚息、利息复利(两者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300元;4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扬州沃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la356号小型轿车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三、被告扬州沃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杨成、衡凤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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