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林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81********5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400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林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相城区渭塘鑫利弹簧厂货款人民币165993元,并同时承担以人民币165993元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5981)。二、驳回原告相城区渭塘鑫利弹簧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朱林兰负担(相城区渭塘鑫利弹簧厂预交的诉讼费用3620元,由本院退还,朱林兰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869)。公告费600元,由朱林兰负担(该费用相城区渭塘鑫利弹簧厂已支付,由朱林兰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相城区渭塘鑫利弹簧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