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启丰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商初字第01687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1488433.04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78%计算利息)。二、被告李强、张萌、武媛媛、李彬、闫敏、徐州金强云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启丰电子有限公司、徐州瑞中宝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90元,由被告周晓云、李强、张萌、武媛媛、李彬、闫敏、徐州金强云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启丰电子有限公司、徐州瑞中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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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3728729312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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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中山南路113号24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