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即民初字第4460号 |
案号 |
(2016)鲁0282执3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文、青岛杰文商贸有限公司、徐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振波借款6 980 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文、青岛杰文商贸有限公司、徐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刘振波律师代理费293 000元;三、被告青岛清盛电子有限公司、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鲁鹏志对上述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文、青岛杰文商贸有限公司、徐海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占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 711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67 711元,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