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郯城浩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郯民初字1677号 |
案号 |
(2016)鲁1322执2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郯城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守君、杜沛爱、李振红、赵峻、赵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1338.8元(713388.22×10%)。二、被告郯城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守君、杜沛爱、李振红、赵峻、赵虔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赵守君、杜沛爱、李振红、赵峻、赵虔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守君、杜沛爱、李振红、赵峻、赵虔负担2114元,被告郯城浩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时间 |
2016-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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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恩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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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郯城县郯城镇东马庄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