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正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4********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923民初405号 |
案号 |
(2020)云0923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正坤偿还原告陈晓波借款本金75000元,自2019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3000元。二、被告李正坤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陈晓波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碧卡内,卡号为6231900000046829616。三、若被告李正坤连续三个月不按本协议第一、二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李正坤应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原告陈晓波剩余借款利息、原告陈晓波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陈晓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