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治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025********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524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0)云0524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治锦欠原告罗永兴、杜美芝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合计69000元,被告李治锦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29000元。二、若被告李治锦不归还第一期20000元,原告罗永兴、杜美芝将对借款及利息69000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李治锦负担。(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