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动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923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0)云0923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动林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贤华借款本金6006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利息4280.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4340.8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