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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万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2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329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纳鑫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万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桂云借款本金18.2万元,利息94715.01元。 2017年7月25日后的利息以本金18.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时间
2018-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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