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进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4********0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25民初749号 |
案号 |
(2020)冀0725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进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9492.92元(3167.92元+6325元)。2016年6月6日以后的利息本金仍按照50000元,年利率18.9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宏伟和池忠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武进英负担,并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