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1********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691民初731号 |
案号 |
(2018)鄂0691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兵、廖艳梅向申请执行人安智慧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及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襄阳金生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12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时间 |
2018-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