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6********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719号 |
案号 |
(2018)冀0108执恢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 一、被告尹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越丽本金20万元,并给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数为2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总数以66000元为限。二、被告石家庄捷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尹红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尹红军、石家庄捷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1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