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2805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清就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1088号37幢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以及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清、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1088号37幢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2日解除。二、被告宋伟清、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交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宋伟清、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的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813187.53元,并偿付使用费(自2018年5月2日起至恢复原状、交还房屋之日止,按月41821.08元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宋伟清、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的义务后的30日内,退还被告宋伟清、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证金96510.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9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宋伟清、苏州三百六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7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591执5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3098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郁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588445472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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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1088号37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