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民终2482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赵清华、赵炳坤对判决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满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满心工程款1161880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161880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及鉴定费损失1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397元,由王满心负担58290元、由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赵清华、赵炳坤共同负担83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46元,由王满心负担55854元、由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赵清华、赵炳坤共同负担1054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炳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66013501108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文安县新镇镇太保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