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2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819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893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