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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11586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19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静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依本金20万元,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静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郑静静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郭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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