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广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03********3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103民初36号 |
案号 |
(2017)陕0103执2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碑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愿意给原告李虎群偿还借款本息 7775000 元,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分七次给原告李虎群还清所有欠款。于 2017 年 6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 1000000 元;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 1000000 元;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 1000000 元;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1000000 元;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 1000000 元;于 2017年 11 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 1000000 元;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前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向原告李虎群支付借款- 3 -1775000 元。 二、如果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郭广荣、被告杨芳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李虎群对剩余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利息部分,原告要求对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迟延利息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利率的 36%计算,至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郭广荣、被告杨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诉讼费 66225 元,减半收取 33112.5 元,保全费用 5000元由被告西安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广荣、杨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