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学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01********7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执恢字第143号 |
案号 |
(2019)内0802执恢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学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三润借款本金205000元。并从2013年3月22日起承担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贰分计算。二、驳回原告杜三润要求被告巴彦淖尔市吴段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5元,原告杜三润已预交5485元,由被告段学珍负担2744.5元,退付原告杜三润274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