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103民再78号 |
案号 |
(2017)吉0103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志伟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计算自2010年4月有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以上共计38000元由天合公司负担32000元,韩晓娟负担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时间 |
2017-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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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向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3255640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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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1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