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804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6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到期债权。2、原告戴其文有代为诉讼权。三、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其文人民币7 000 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戴其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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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国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05095364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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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县乐亭镇乐安家园15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