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鑫嘉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800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鑫嘉成商贸有限公司欠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3.42827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自愿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428275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所欠剩余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能按约履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平顶山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张俊锋、牛涛、靳娜、周丽萍、杨耀辉对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874元,减半收取119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37元。由平顶山市鑫嘉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张俊锋、牛涛、靳娜、周丽萍、杨耀辉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2018年5月30日第一次还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11执3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5125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266598991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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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金建港湾小区3号楼11楼C型西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