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翁竹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5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23民初2498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1207600260】。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庄家豪支付抚养费,抚养费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按每月800元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