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0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33167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5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兰归还周尚策借款本金453393.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3393.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5元、由张兰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周尚策预交,周尚策同意由张兰在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周尚策。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