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民初字第1018号 |
案号 |
(2016)鲁0322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中劳务费32378.00元。案件受理费30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时间 |
2016-0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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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新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256674266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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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