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3********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2426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20)吉2426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郝晶晶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森東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给原告郝晶晶装饰装修款79,567.68元,同时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225元、逾期交房赔偿金30,000元,共计109,582.68元;三、被告曹雷应对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雷负担2,492元,由原告郝晶晶负担888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雷负担1,750元,由原告郝晶晶负担1,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