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万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1********2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203民初449号 |
案号 |
(2020)吉0203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薛万龙、姜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吕侠借款本金49,200元并支付利息(以4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吕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薛万龙、姜秀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吕侠负担10元,由薛万龙、姜秀云负担5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