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3********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2404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吉2404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杨志君林地转让款550万元及利息(自2016 年 9 月 30 日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2%算至实际支付为止;自2016 年 10 月 12 日以 150 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二、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本金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上述款项在敦化市北环加油站财产范围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夏冬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杨志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