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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恩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3042号
案号
(2017)冀1102执2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齐恩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双芹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李福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景县鑫磊橡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毛双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毛双芹负担340元,被告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齐恩会、被告李福河负担21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时间
2017-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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