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恩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0********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3042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2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齐恩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双芹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李福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景县鑫磊橡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毛双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毛双芹负担340元,被告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齐恩会、被告李福河负担21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