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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4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3民初210号
案号
(2019)湘03执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湘潭金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借款本金67 350 000元和截止2018年6月18日的利息934 951.28元及此后利息(以本金67 3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675%的1.5倍的标准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4.5675%的1.5倍标准计算复利,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湘潭金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清偿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有权以被告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该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的使用权面积为32178.93平方米和44170.37平方米的土地两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标准计算,其中,潭昭他项(2014)第24A00013T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财产在50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潭昭他项(2014)第24A00014T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财产在60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总额不超过1亿1千万元];三、被告湖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傅啸、黄慧茹、楚峰、唐思璐、傅仕强、曹典英、付胜、曾凤彬、赵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湘潭金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87 750 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湖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傅啸、黄慧茹、楚峰、唐思璐、傅仕强、曹典英、付胜、曾凤彬、赵侃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湘潭金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3246元,由被告湘潭金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傅啸、黄慧茹、楚峰、唐思璐、傅仕强、曹典英、付胜、曾凤彬、赵侃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时间
2019-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付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7947382923
登记机关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AB区主楼(昭山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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